法规概述
我国实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申请农药登记。
我国农药主要由中国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ICAMA)承担了全国农药登记评
审和登记资料管理工作,省级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药登记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2017 年 4 月 1 日,我国修订并公布了新《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 2017 年 6 月 1 日 起正式执行。为保障新条例的顺利实施,配套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也相继出台。新条例对农药登记进行全面评价,不仅注重产品有效性,更关注产品的安全性,并在产品风险评估方面遵循最大风险原则,新登记产品需与已登记产品在有效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相当或有明显优势,提高了农药登记门槛。除农药登记外,新条例还大大加强了对农药生产和经营的监管管理,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和经营许可制度,规范了农药生产和经营行为,对农药生产、登记、流通、使用等环节产生了重大影响。
表1 主要的中国农药登记法规
法规名称 | 颁布时间 | 颁布部门 | 监管范围 |
农药管理条例 | 2017年4月1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生效 | 国务院 | 是中国农药管理的基本法规,包括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2017年6月21日颁布,同年8月1日起生效 | 农业农村部 | 它明确了农药登记管理的细节,包括基本要求、申请、受理、审查、评价和决定。 此外,还明确了变更登记和续展登记的详细信息要求,并明确了其他法律责任。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 2017年9月29日颁布,同年11月1日起生效 | 农业农村部 | 明确了不同登记类型农药进行正式登记时的数据要求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017年6月21日颁布,同年8月1日起生效 | 农业农村部 | 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2017年6月21日颁布,同年8月1日起生效 | 农业农村部 | 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许可不包括公共卫生农药。农药经营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市级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 2017年6月21日颁布,同年8月1日起生效 | 农业农村部 | 主要明确农药登记试验资质认定申请要求,以及农药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2017年6月21日颁布,同年8月1日起生效 | 农业农村部 | 规定农药标签内容、使用和管理 |
企业义务及应对
农药登记范围
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包括:
卫生农药,如蚊香、电热蚊香液、驱蚊液、杀蟑饵剂等;
农林用药,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植物生长调节剂、诱抗剂和保鲜剂;
防治仓储及加工场所病虫害的产品;
昆虫性信息素;
杀鼠剂;
等等。
农药登记主体
农药生产企业,指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
境外企业,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进行申报时,必须有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取得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
新农药研制者,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农药登记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取得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应当首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新农药和境外企业向农业部提出正式农药登记申请,农药生产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生产许可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在中国境内从事农药生产活动,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取得相应农药登记证的企业可以向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并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经营许可
除经营卫生农药外,非农药生产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其生产范围之外的农药),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按照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应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中国代理机构方可销售。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
当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设计样张,农业部对农药标签的农药登记证信息、安全性和有效性等内容予以核准,经核准的内容部分不能随意改动。
仅限出口农药登记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部第269号公告要求对仅出口用农药产品向农业部申请仅限出口农药登记。仅限出口农药产品严禁在我国境内销售。
农药/非农用农药进出口放行通知单办理
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名录中的海关商品编号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农药进出口管理放行手续。
注册登记及流程
农药登记类型
农药产品 | 登记类型 |
农药原药(母药) | A类:新农药原药(母药) B类:相同原药(母药) C类:非相同原药(母药) |
农药制剂 | D类:新农药制剂,包括6年保护期内未取得首家授权的; E类:新剂型制剂; F类:新含量制剂; G类:新混配制剂; H类:新使用范围; I类:新使用方法; J类:相同制剂,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 K类:相同制剂,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同; L类:相似制剂,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 M类:相似制剂,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相同。 |
农药登记流程
我们的服务
全套农药登记代理服务
法规综合咨询服务
定制中国农药登记合规分析报告
缺口分析/豁免分析/登记类型判断
文献检索与数据质量评估服务
农药登记资料制作和资料审核
仅供出口农药登记服务
仅限出口农药登记资料制作和资料审核
定制农药全球市场分析报告
农药实验室筛选和试验监理服务
农药风险评估报告制作
中国农药法规培训服务
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服务
我们的优势
深厚的资历:多年专业跟踪研究中国农药登记管理法规。
卓越的表现:截止2021年11月,lol电竞竞猜 已经递交了800余份卷宗材料,成功帮助企业完成中国农药登记。
雄厚的技术实力:拥有分析化学、化学工程、生物、药理、环境等专业背景中高级技术人员组成的强大团队。
国际化服务水平:拥有英语、汉语、韩语、日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语言能力的客户服务人员,高效服务国际客户
丰富的积淀:在多年从事全球农药法规应对及技术咨询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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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关系渠道:和官方及专家建立长期友好的沟通渠道,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